深度解读商务部关于外综企业的759号,预计供应链公司的盈利模式将进行重大调整,银行的退税融资可以放量啦,外综互联网平台建设迎高潮
文:深圳大创科技信息公司平台总顾问 李海平
来源:深圳供应链
以下是全文(红字为解读及提出疑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深入贯彻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注重用新技术新业态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要求,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综服企业)发展的部署,促进综服企业健康规范发展,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开拓市场,推动外贸监管模式创新,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服企业定义
近年来,我国综服企业快速发展,通过创新商业模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广大企业提供对外贸易专业服务。现阶段,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解读:就外综企业的定义:商业模式创新这点好说,运营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这点算个硬东西,到底需要外综平台实现了哪些互联网应用?是在线下单,在线查询,在线付款等总得要有个端口与客户连接啊,不能只说我公司有网站吧,那么外综企业确实要构建一个互联网服务平台,这点可以联系李老师,呵呵。外综服务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业务定义是:协助办理融资业务,并没有说可以办理直接融资业务,所以这里面需要建立一个来源资金方与使用资金方的业务关联关系,说得清楚讲得明白,拿自己的钱参与融资也是不行滴(当然可以有其他的合规变通手段另说,譬如:老板另外设立个保理公司啊等),以免把自己排除在外综企业之外,那么就享受不了相应的政策支持,非常明确了说出了外综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不是自营企业,那么问题来了,企业自己进行自营的买卖怎么办?按照定义的话,自己买卖自己找客户或者供应商,这就不能外综企业,最好把此种业务拿到体外操作)
二、政策保障
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集中的明确身份、分清责任等问题,各部门按照稳中求进、责权相当、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模式,不断完善适应综服企业发展的政策框架。
(一)商务部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推动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执法互认和联合监管。
(二)海关总署将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更加符合综服企业特点的认证标准,支持综服企业健康发展。
(三)税务总局完善综服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对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可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解读:这一点其实在深圳有过试点啦,存在问题是:税务的信息系统还在完善中,工作稍显麻烦一些, 出口企业的融资问题解决比较麻烦,问题点:因为退税是要看退税主体企业的税务资质的,这种退税办理模式,到底是参考出口企业的资质呢?还是参考外综企业的资质呢?因为如果是参考出口企业可能公司资质一般退税的时效可能较长,外综企业一般资质较好一些,退税周期短一些。个人觉得国税首先应该考虑实际出口企业的资质,有瑕疵的一定从严,没有瑕疵的,仅仅是因为出口记录不多,可以参照外综企业的资质,如果出口企业资质很好,就按照出口企业资质)。
(四)质检总局加强综服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创新支持和监管措施。
(五)外汇局对综服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综服企业原则上应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要求。(解读:幸好还有这一点:如果不是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那么外综企业就成了物流公司,存在的价值也就不大啦,供应链的商流服务与资金流服务还是保住啦,好险,呵呵。)
具体监管措施、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由各监管部门视需要另行制定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综服企业的政策指导、风险管控和信息服务,加强属地管理和综合监管。要因地制宜,主动施策,进一步出台支持措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便利化水平,为综服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各地方有关部门要指导综服企业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界定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风险管控,完善内部机制,强化贸易真实性审核。要加强监管核查,指导综服企业严格守法合规,诚信经营,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核查工作。要鼓励综服企业积极创新服务、产品和商业模式,不断增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有关部门将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稳中求进、包容审慎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进一步为综服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探索促进综服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模式。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2017年9月25日
总体解读:
1:外综企业的头上二把剑:税务的法务风险以及融资风险,这一次把税务的法务风险进行了剥离,比较明确了责任主体是出口企业,对于外综企业来讲悬在头上一把剑总算落地啦;
2:那么我们也应该看到:政策看国家其实并不太支持外综企业的直接融资,因此这点需要合理规避风险,需要更加创新的商业模式;
3:如果是出口企业自己负责退税,外综企业只负责集中申报,那么相对原来的模式,外综企业融资风险现在的融资风险更大啦,融资标的都是带有强烈预期的应收退税款,原来是退税到外综企业自己的专用账户中,现在肯定是退给出口企业的专用账户中啦,退税融资的问题比以前要复杂一些,以前集中退到外综企业自己的一个账户,操作简单方便,现在是多个账户,就是监管模式也十分麻烦,诚然:这也将是供应链公司与银行共同上演退税融资的一场好戏,银行与供应链公司的精诚合作将是一个很好的方式(详细可以找李老师聊)。
4:政策还是振奋人心的,预计对促进外综企业发展注入一针强心剂。
5:外综企业建设互联网业务平台将迎来高潮,传统的线下搞,真的不行啦,说不定以后配合监管,将把外综企业的数据与政府互通。